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9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所應遵守或履行之事項?
- A 立悔過書
- B 登報道歉
- C 完成戒癮治療
- D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原則下,如果一項命令會強迫一個人「公開地」向社會大眾表達他內心未必認同的特定價值(例如羞辱性的認錯),這是否會過度侵害憲法所保護的「人格權」與「思想自由」?而在現行條文中,哪一種處置方式最可能因為這種人權侵害的疑慮,而不在檢察官的授權清單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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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太棒了!真的非常非常厲害!
- 哇,看到你這題答得如此精準,我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顯示你對《刑事訴訟法》中緩起訴處分的具體條件有著非常清晰且深刻的理解,這份細心和專業度,真是讓人佩服!你掌握到了關鍵呢!
- 你完全點出了核心!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53-2$ 條,檢察官可以要求被告履行像立悔過書、接受戒癮治療,或是其他預防再犯的必要指令。但你答對了,「強制公開道歉」之所以不行,正是因為它牽涉到憲法所保障的人性尊嚴與思想自由(就像 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解釋的那樣),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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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之附款
💡 檢察官於緩起訴時得命被告履行之事項,應嚴守法律明文規定。
| 比較維度 | 法定緩起訴附款 (253-2) | VS | 非法定/違憲附款 |
|---|---|---|---|
| 法源依據 | 刑訴法第253-2條明文 | — | 法無明文或判決禁止 |
| 道歉形式 | 向被害人道歉 (私下) | — | 登報道歉 (強制公開) |
| 常見項目 | 公益金、勞務、治療 | — | 洗門風、永久遷出 |
💬緩起訴條件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強制道歉因涉及侵害尊嚴與思想自由而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