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一 題
甲商人因不能清償債務,乃於民國 104 年間向當地商會請求和解,並於召開債權人會議後,同年底成立商會和解。嗣乙於 105 年初,以對甲有 103 年間已屆清償期之債權新臺幣 500 萬元為由,對甲向法院提起給付之訴,是否合法?(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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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破產法》上「商會和解」之效力與訴訟權能之交錯。考生應先區分商會和解「成立」與法院「認可」之層次,並點出核心關鍵:破產法上的和解認可裁定是否具備『執行名義』?若無,則債權人另行起訴即具備權利保護必要(訴之利益),故起訴為合法,僅實體判決需受和解條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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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商會和解成立(或經法院認可)後,債權人是否因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訴之利益)而不得另行起訴?乙對甲提起給付之訴是否合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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