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由丙擔任保證人擔保,甲另外分別積欠丁 500 萬元無擔保貨款債務,戊、庚各 100 萬元無擔保票據債務。嗣後甲因不能清償,依據破產法向法院聲請和解。在和解程序中,乙、丁、戊皆申報債權並出席債權人會議,庚未申報債權也未出席債權人會議,最後在戊反對和解條件下,債權人會議可決和解方案,減免甲債務百分之三十。請附理由論述︰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由丙擔任保證人擔保,甲另外分別積欠丁 500 萬元無擔保貨款債務,戊、庚各 100 萬元無擔保票據債務。嗣後甲因不能清償,依據破產法向法院聲請和解。在和解程序中,乙、丁、戊皆申報債權並出席債權人會議,庚未申報債權也未出席債權人會議,最後在戊反對和解條件下,債權人會議可決和解方案,減免甲債務百分之三十。請附理由論述︰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一)
依題示情況,債權人會議可決是否成立?(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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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破產法》中法院和解程序之債權人會議可決門檻。解題時應先引述破產法第23條(人數過半、債權額逾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再分別計算「出席人數比例」與「同意者代表債權額占無擔保總額比例」是否雙雙達標,最後得出結論。
小題 (二)
若債權人會議否決和解方案,法院應否職權宣告甲破產?(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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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首先確認適用的法規為《破產法》而非《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接著須聯想到破產法對於破產程序之啟動,原則上採『當事人聲請主義』(破產法第58條第1項),並反思現行破產法對於和解失敗有無『依職權宣告破產』之特別規定,藉此推導出正確結論。
小題 (三)
若可決經法院裁定認可,甲依和解條件清償乙 70 萬元後,乙就未受償之 30 萬元債權,能否向保證人丙請求?又若丙依保證契約清償乙 30 萬元後,丙能否向甲行使權利?(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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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法院認可之破產和解對「保證人」的實體法與程序法效力。首先應聯想《破產法》第38條關於保證人責任不因和解受影響之明文;其次應探究和解制度旨在重建債務人經濟之立法本旨,推導出保證人代償後對主債務人之求償權,亦應受和解減免效力所限制。
小題 (四)
戊、庚是否受和解條件拘束?(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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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破產法》和解程序之效力範圍。考生應聯想到《破產法》第36條的「強制和解」效力,強調只要和解經法院認可,對於聲請前成立之無擔保債權,無論債權人是否申報、出席或同意,均受和解條件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