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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由丙擔任保證人擔保,甲另外分別積欠丁 500 萬元無擔保貨款債務,戊、庚各 100 萬元無擔保票據債務。嗣後甲因不能清償,依據破產法向法院聲請和解。在和解程序中,乙、丁、戊皆申報債權並出席債權人會議,庚未申報債權也未出席債權人會議,最後在戊反對和解條件下,債權人會議可決和解方案,減免甲債務百分之三十。請附理由論述︰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一)

依題示情況,債權人會議可決是否成立?(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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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破產法》中法院和解程序之債權人會議可決門檻。解題時應先引述破產法第23條(人數過半、債權額逾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再分別計算「出席人數比例」與「同意者代表債權額占無擔保總額比例」是否雙雙達標,最後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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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破產法上法院和解程序中,債權人會議可決和解方案之法定要件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若債權人會議否決和解方案,法院應否職權宣告甲破產?(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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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首先確認適用的法規為《破產法》而非《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接著須聯想到破產法對於破產程序之啟動,原則上採『當事人聲請主義』(破產法第58條第1項),並反思現行破產法對於和解失敗有無『依職權宣告破產』之特別規定,藉此推導出正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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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破產法和解程序中,和解方案遭債權人會議否決時,法院得否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三)

若可決經法院裁定認可,甲依和解條件清償乙 70 萬元後,乙就未受償之 30 萬元債權,能否向保證人丙請求?又若丙依保證契約清償乙 30 萬元後,丙能否向甲行使權利?(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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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法院認可之破產和解對「保證人」的實體法與程序法效力。首先應聯想《破產法》第38條關於保證人責任不因和解受影響之明文;其次應探究和解制度旨在重建債務人經濟之立法本旨,推導出保證人代償後對主債務人之求償權,亦應受和解減免效力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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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裁定認可之破產和解對於保證人責任之影響,以及保證人代位清償後對主債務人之求償權是否受和解減免效力所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四)

戊、庚是否受和解條件拘束?(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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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破產法》和解程序之效力範圍。考生應聯想到《破產法》第36條的「強制和解」效力,強調只要和解經法院認可,對於聲請前成立之無擔保債權,無論債權人是否申報、出席或同意,均受和解條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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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破產和解程序中,債權人會議可決之和解方案如經法院認可,對於反對之債權人(戊)及未申報債權之債權人(庚)是否生拘束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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