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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四 題

甲因對 A、B、C、D 銀行負有債務,乃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於民國 105 年間向法院聲請調解,並提出債權人清冊。法院依甲所提出清冊,訂期通知最大債權人 A 銀行進行調解。嗣於調解期日,法院發現 B 銀行已於甲聲請調解後,因受讓 C銀行之債權而成為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試附理由說明:法院是否仍得由 A 銀行代理其他金融機構而進行調解?(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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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前置調解程序中債權人地位發生變動的題型,首先應思考消債條例追求「迅速清理債務」之立法目的與「程序安定」原則。切入點在於確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之認定基準時點,並可類推民事訴訟法當事人恆定之法理來論證後續債權讓與對程序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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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前置調解程序中,「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之認定基準時點為何?調解程序進行中之債權讓與是否影響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之代理權限?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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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債調解最大債權認定
💡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認定以「聲請時」為準,不隨事後債權讓與而變動。

🔗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認定流程

  1. 1 聲請調解 — 法院依聲請時之債權清冊,認定 A 為最大債權行。
  2. 2 債權移轉 — 調解期間 B 受讓 C 債權,成為實質債權最高者。
  3. 3 代理權維持 — 基於程序安定,A 仍維持最大債權行地位進行調解。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民事訴訟法中「訴訟繫屬後權利移轉」之程序繼受問題。
🧠 記憶技巧:認定看聲請,程序不中斷;受讓可參與,代理不更換。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遺漏消債條例「迅速清理債務」之立法本旨,或誤認代理權隨債權額隨時浮動。
更生與清算程序 民事訴訟當事人恆定原則 金融機構前置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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