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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四 題

債務人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法院聲請清算,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於清算程序終結後,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甲事後是否可就開始清算前成立之債務,再向法院聲請更生?(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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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消債條例》中程序選擇權耗盡、程序安定性以及清算不免責後法定救濟機制的理解。解題關鍵在於指出若允許反覆聲請將破壞程序安定,並應點出債務人正確的救濟途徑應為同條例第141條或第142條之後續免責機制,而非重新聲請更生(參照104年法律座談會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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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務人於清算程序終結並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可否就清算前成立之同一債務再向法院聲請更生?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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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不免責後聲請更生之禁止
💡 清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不得就同一債務再聲請更生,應循法定清償路徑。

🔗 清算不免責後之救濟邏輯

  1. 1 行使程序選擇權 — 依消債條例第3條選擇並進入清算程序
  2. 2 清算不免責確定 — 程序終結後受不免責裁定,程序權耗盡
  3. 3 錯誤路徑:重啟更生 — 違反程序安定性與既判力,法院應予駁回
  4. 4 正確路徑:繼續清償 — 依第141、142條達標後,再聲請裁定免責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掌握第133條剩餘財產分配與第141條繼續清償數額之關聯。
🧠 記憶技巧:清算終結不免責,救濟改走百四一;程序選擇已耗盡,重啟更生被駁回。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忽略消債條例第141及142條的「法定救濟體系排他性」,誤以為程序選擇權可無限次行使。
消債條例不免責事由 更生與清算之轉換 誠信原則於消債程序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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