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四 題
甲於 2020 年 3 月 1 日使用 A 銀行發行之信用卡而刷卡購買名牌皮包新臺幣(下同)60 萬元(嗣未繳付),並於同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間,每日購買每包 10 元之衛生紙 10 包(部分現金支付、部分刷卡支付),共花費 3000 元。接著,甲於 2021 年 7 月 1 日於米其林餐廳請客花費 10 萬元,以現金支付,並於 2022 年 2 月 1 日在某精品店,以 40 萬元賒帳方式購買 80 萬元名牌手錶,尚未付款。甲於同年 6 月 1 日聲請清算(聲請時甲無擔保及無優先權負債共 100 萬元),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請附理由論述:基於上述消費行為,依照現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4 條第 4 款之規定(並請論及該款 2012 年、2018 年二次修法意旨與變更之處),甲能否獲法院裁定清算免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不免責事由』之要件及其歷次修法限縮審查範圍之意旨。考生應先點出2012年與2018年修法如何確立『因果關係』與『聲請前兩年內』之法定限制,再將題目中四個消費行為依時間點及消費性質逐一涵攝,最後評估是否適用第135條裁量免責,得出法院應否給予免責之結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甲之各項消費行為是否該當現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之不免責事由?法院應否依法為不免責之裁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歷次修法意旨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