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四 題
甲於 2020 年 3 月 1 日使用 A 銀行發行之信用卡而刷卡購買名牌皮包新臺幣(下同)60 萬元(嗣未繳付),並於同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間,每日購買每包 10 元之衛生紙 10 包(部分現金支付、部分刷卡支付),共花費 3000 元。接著,甲於 2021 年 7 月 1 日於米其林餐廳請客花費 10 萬元,以現金支付,並於 2022 年 2 月 1 日在某精品店,以 40 萬元賒帳方式購買 80 萬元名牌手錶,尚未付款。甲於同年 6 月 1 日聲請清算(聲請時甲無擔保及無優先權負債共 100 萬元),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請附理由論述:基於上述消費行為,依照現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4 條第 4 款之規定(並請論及該款 2012 年、2018 年二次修法意旨與變更之處),甲能否獲法院裁定清算免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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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測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不免責事由』之要件及其歷次修法限縮審查範圍之意旨。考生應先點出2012年與2018年修法如何確立『聲請前兩年內』之法定限制與『消費奢侈商品及債務總額逾半數』之客觀量化標準,再將題目中四個消費行為依時間點及消費性質逐一涵攝,確認所負奢侈債務未逾半數,最後得出法院應給予免責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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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之各項消費行為是否該當現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之不免責事由?法院應否依法為不免責之裁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歷次修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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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清算不免責事由
💡 清算免責受兩年期限、奢侈消費與債務過半等客觀要件限制
- 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僅審查聲請前二年內行為,旨在保護債務人更生。
- 2018年修法將「浪費」具體化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以減少裁量爭議。
- 該款計算僅限「因消費所負債務」,現金支付之奢侈行為不計入債務總額。
- 量化門檻:奢侈債務總額須逾聲請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