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四 題
債務人甲向 A 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並邀乙為普通保證人,擔保該債務之清償。嗣乙積欠丙 20 萬元貨款債務未清償,如乙就該債務有不能清償之情事,向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是否仍須依該條例第 151 條第 1 項規定,踐行前置協商程序?(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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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界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前置協商/調解程序」的適用客體與立法目的。思考重點在於區辨債務種類:債務人乙對非金融機構(丙)負實體債務,對金融機構(A銀行)僅負「普通保證債務」;在A銀行未向乙求償前,保證債務尚未現實化,不具備與金融機構協商之實益與可能,據此推導出免除前置程序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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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債務人對金融機構僅負普通保證債務且尚未受請求,並對非金融機構負有一般債務時,聲請更生是否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踐行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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