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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三 題

甲於民國 100 年間向法院聲請更生,經法院於 101 年間裁定准予認可更生方案並告確定,但甲履行 3 期後,配偶乙即罹患重病,為全心照護而不得不辭職,致未繼續履行更生方案。乙於 104 年間逝世,甲隨即謀得新職並有固定收入。試附理由說明:甲於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未依更生條件履行,法律效果為何?甲對已屆期未履行部分有無救濟方法?甲如重新聲請更生,法院應如何處理?(4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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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測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方案確定後,債務人違約的法律效果及救濟機制。解題時應先依第74條點出債權人可逕行強制執行及法院轉清算之效果,次依第75條分析「不可歸責事由」下的延長履行期限與變更更生方案之救濟,最後依實務見解論述為何不得重新聲請更生(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以維護程序安定與債權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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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更生方案認可確定後未履行之法定效果、債務人具不可歸責事由之法定救濟途徑,以及債務人再次聲請更生之適法性審查。 【解析】 壹、未依更生條件履行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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