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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四 題

更生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扣除支出無餘額,但有 1 張解約價值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之投資型保單,經其提出更生方案:以 1 個月為 1 期,共分 60 期;並陳明:每期除就月收入提出 1 元外,另就保單價值 60 萬元攤提於 60 期清償,每期清償 1 萬 1 元。該更生方案經送債權人書面表決而未可決,則法院可否就該更生方案逕行認可?(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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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可決,應立刻聯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法院『逕行認可』之要件。解題關鍵在於逐一檢驗:1. 債務人無處分所得餘額是否仍符『有固定收入』要件;2. 方案總清償額是否符合『清算價值保障原則』;3. 財產攤提是否符合『盡力清償原則』(條件公允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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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更生債務人雖有固定收入但無可處分所得餘額,以其具清算價值之財產(投資型保單)攤提清償所提之更生方案,於未獲債權人可決時,法院得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逕行認可?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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