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三 題
甲有房屋一棟,向銀行抵押借款新臺幣 800 萬元,嗣因無力清償貸款,經銀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房屋。甲因另積欠 3 筆普通債務無力清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法院聲請更生,並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法院是否可依聲請或依職權就該房屋予以保全處分限制銀行強制執行?(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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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測驗考生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保全處分之適用時點」及「有擔保債權於更生程序中之地位」之精準掌握。解題時應運用三段論法,先精確界定目前的程序階段(已裁定開始),接著分別引用消債條例第19條及第48條,闡明保全處分之時間限制,以及擔保物權在更生程序中不受凍結之法理,方能得出完整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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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否以保全處分或依更生程序開始之法定效力,停止有擔保債權人對抵押物之強制執行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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