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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三 題

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為那些保全處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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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關於程序開始前「保全處分」之明文規定。解題時除了條列五款法定保全處分外,建議進一步點出各款背後之法理目的(如維持財產現狀、落實債權平等、保全將來撤銷權等),並適度補充保全處分之「期間限制」,以展現實務見解與法學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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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核心考點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保全處分之目的,在於避免債務人之財產於程序開始前遭隱匿、處分或因個別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而減少,進而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及後續程序之順利進行。 【論述】 一、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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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債條例保全處分
💡 法院裁定更生清算前,為確保財產現狀及債權平等所為之暫時性限制。
  • 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及停止強制執行。
  • 保全對象涵蓋債務人財產、債權行使、執行程序及受益人或轉得人之財產。
  • 第19條第2項規定保全處分期間為60日,必要時得裁定延長一次且不得逾60日。
  • 效力止於更生清算程序開始、聲請駁回確定或屆滿法定期限時(第19條第3項)。
🧠 記憶技巧:五類處分口訣:『財、債、執、受、他』,搭配『60+60』時間限制。
⚠️ 常見陷阱:答題時易遺漏『法院得依職權』之要件,或忽略對『受益人/轉得人』的保全,以及誤記保全處分失效的法定事由。
更生程序開始之效力 監督人與管理人之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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