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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一 題

債務人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債權人乙於民國(下同)112 年 7 月 12 日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宣告甲破產,臺北地院於同年月 20 日裁定宣告甲破產,並為破產法第 64 條規定之處置,嗣乙於同年 8 月 8 日具狀撤回本件破產宣告之聲請,臺北地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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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破產程序之公益性與當事人處分權之界線」。考生應先定性破產程序之階段(已為破產宣告裁定),接著從破產程序的「對世效力」與「全體債權人利益」切入,論證為何此時已無《民事訴訟法》撤回規定之準用餘地,最後導出法院應續行程序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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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破產宣告裁定作成後,聲請人得否撤回其破產宣告之聲請?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置?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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