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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二 題

甲於 2022 年 2 月 1 日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一直未歸還,之後共負債 200 萬元,因不能清償,A銀行於 2022 年 5 月 2 日聲請宣告甲破產,法院於同年 6 月 6 日裁定宣告甲破產。在債權申報期間,債權人乙未申報該筆借款債權 50 萬元(當時已具執行名義),故全部未受清償。試問:甲破產程序終結後,乙得否就該未受清償之債權,另聲請強制執行甲其後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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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破產法》第149條破產免責效力之範圍,核心爭點在於「未申報之破產債權」於破產程序終結後是否隨同消滅。考生應精準點出該條文「已受清償者」的文義限制與實務見解,並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當然免責制度作法理對照,以論證後續強制執行之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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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未申報之破產債權於破產程序終結後,請求權是否視為消滅?債權人得否就該未受清償之債權,對破產人新取得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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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申報破產債權之效力
💡 未申報之破產債權,不因破產程序終結而消滅,仍得行使。
比較維度 破產法第149條 VS 消債條例第73條
免責前提 須依程序「已受清償」 法院裁定免責時
未申報者效力 請求權不消滅 債權原則上消滅
制度目的 保障債權公平受償 促進債務人經濟重生
💬破產法目前仍維持「有受清償才免責」,對債務人重生之保障較消債條例弱。
🧠 記憶技巧:受償才免責,不報不消滅。實務看文義,學說論重生。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只要經過破產程序,所有宣告前債權均自動消滅。需注意破產法第149條「已受清償」之文義前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免責 破產債權之申報與更正 破產財團之範圍與自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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