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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一 題

債務人依破產法之規定,向法院聲請破產和解,經法院裁定認可和解。債務人事後並未依和解內容履行,則債權人是否可將該和解內容作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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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聯想《強制執行法》第4條關於「執行名義」之法定種類,並檢視《破產法》是否有賦予法院認可破產和解裁定具備執行力之明文。可透過對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方案的規定凸顯立法差異,最後點出債權人在破產法體系下的正確救濟途徑(聲請撤銷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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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經法院裁定認可之破產和解,是否屬於法定之執行名義,而得由債權人逕行聲請強制執行?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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