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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二 題

甲對乙有債務新臺幣(下同)80 萬元,於民國 105 年 7 月 6 日簽發以 A 銀行為付款人,105 年 10 月 20 日為發票日,面額 80 萬元之支票一紙交付乙作為清償之用,嗣因甲經商失敗,於 105 年 8 月 5 日向商會請求和解,同年 9 月 30 日成立和解,債權人同意甲僅須償還三成,乙因不知該和解,於同年 10 月 20 日向付款銀行提示,經以拒絕往來不獲兌現,乙乃依票據關係訴請甲給付票款,則乙是否應受商會和解之拘束?(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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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商會和解題型,應首先判斷債權的『成立時點』(票據簽發交付日與倒產程序啟動的先後關係)。其次,精準區分商會和解之『成立』(債權人會議可決)與『生效』(法院認可),並依破產法第56條準用第36條之規定,論述是否對不知情債權人產生絕對拘束力,建議採條件式(是否經法院認可)分歧作答以展現法理嚴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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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遠期支票之票據債權是否屬和解程序涵蓋之債權?商會和解對不知情且未參與之債權人是否具拘束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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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會和解之效力
💡 商會和解需經法院認可,始能依破產法拘束所有聲請前成立之債權。
比較維度 經法院認可之和解 VS 未經法院認可之和解
法律性質 破產法上之對世效力 民法上之私法契約
拘束對象 一切聲請前成立之債權人 僅限表示同意之債權人
知情與否 不知情或未申報者仍受拘束 基於相對性,不拘束不知情者
💬法院認可是商會和解產生破產法上「對世拘束力」的決定性要件。
🧠 記憶技巧:票債看交付,和解看認可;認可有對世效,不認可僅對人。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商會和解需「法院認可」始有破產法效力,誤認和解成立即拘束不知情債權人。
票據行為之成立時點 債之相對性原則 破產法上之強制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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