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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因負債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不能清償,又有多數債權人,於 2022 年 3 月 1 日向法院聲請和解,法院於 3 月 7 日裁定許可和解。請附理由論述: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甲於 2022 年 2 月 15 日向丙支付 10 萬元貨款的行為得否撤銷(丙已先於 2 月 7 日交貨)?又若甲聲請的是破產程序,此行為得否撤銷?(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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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首先界定「和解程序」與「破產程序」在撤銷權規定上的根本差異,確認和解程序有無撤銷權之適用。接著,針對甲支付貨款的行為定性,檢驗其是否符合《破產法》第78條(依民法得撤銷之行為)或第79條(清償未到期債務/提供擔保)之法定撤銷要件,並輔以實務對『清償已到期債務』之見解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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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和解程序中是否適用破產法之撤銷權規定?以及於破產程序中,債務人對已屆清償期債務之正常履行,破產管理人得否主張撤銷? 【解析】

小題 (一)

甲於 2022 年 3 月 4 日向債權人乙清償 20 萬元之效力?(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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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破產法》和解程序中「禁止個別清償」之時間點掌握。看到題目應先畫出時間軸,確認清償日(3/4)係介於「聲請日(3/1)」與「裁定許可日(3/7)」之間,並比對《破產法》第 15 條之規定,以判斷其效力;同時可進階探討若進入破產程序之撤銷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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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和解聲請提出後、法院裁定許可和解前,債務人對於個別債權人所為之清償效力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和解與破產撤銷權
💡 區分和解與破產程序撤銷權之有無,及偏頗清償之法定要件。
比較維度 和解程序 VS 破產程序
撤銷權法源 無法律明文規定 破產法第78、79條
管理權歸屬 債務人保留管理權 移轉予破產管理人
偏頗行為清償 無法撤銷 僅限未到期或擔保
權利行使人 無(僅設監督人) 破產管理人
💬和解重在債務清理協議,不具備破產法特有的撤銷權機制。
🧠 記憶技巧:和解無撤銷;破產看兩條:78配民法,79限擔保與未到。
⚠️ 常見陷阱:最常誤以為「和解程序」可類推適用破產撤銷權,或忽略第79條僅針對「未到期」債務之限制。
民法第244條詐害債權 破產管理人之職權 和解監督人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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