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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一 題

📖 題組:
甲與乙於民國 109 年 3 月 1 日簽訂買賣契約,約定甲以 200 萬元購買乙所有的一幅山水名畫。甲於 3 月 6 日給付 60 萬元予乙後,乙於 3 月 16 日交付該名畫,隨後甲於 4 月 1 日聲請破產,甲並於 4 月 3 日再給付 50 萬元予乙,法院於 4 月 6 日宣告甲破產,甲又於 4 月 16 日給付 70 萬元予乙。請附理由論述︰(每小題 10 分,共 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破產管理人得否撤銷甲上開給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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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破產法上撤銷權之行使要件」與「破產宣告後處分行為之效力」。解題時應先依時間軸將三筆給付切分:3/6給付(破產宣告前六個月內之交易)、4/3給付(破產聲請後宣告前之清償)、4/16給付(破產宣告後之處分),再分別涵攝《破產法》第78條(有害行為)、第79條(偏頗行為)及第65條(宣告後處分權喪失)之要件,特別注意「對屆期債務之清償」與「撤銷 vs. 不生效力」之法理區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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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破產人於破產宣告前六個月內為買賣對價給付及屆期債務清償,以及破產宣告後所為之給付,破產管理人得否行使撤銷權或主張不生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乙得否主張破產管理人對其優先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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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破產程序中債權定性與優先受償權之要件。解題時應先確認契約履行進度(出賣人已於破產宣告前交付標的物),藉此排除《破產法》雙務契約(第73條)及出賣人取回權(第104條)之適用,最後依債權平等原則得出一般破產債權不得優先受償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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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出賣人於買受人受破產宣告前已交付標的物,但買受人未付清價金時,出賣人對未付價金得否主張優先受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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