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二 題
某甲於民國(下同)90 年間,將其所有土地出售予乙,已收取全部價金,將土地交予乙使用,惟因故遲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甲於 98 年間因財務惡化,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乙乃向法院對破產管理人訴請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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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定性破產宣告時雙務契約的履行狀態。本件買受人已付清價金(已完全履行),出賣人尚未移轉登記(未完全履行),故不適用《破產法》第73條破產管理人的選擇權;其次應點出買受人的「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性質上為非金錢債權,依《破產法》第104條應轉化為金錢債權,並受同法第99條限制,僅能依破產程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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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雙務契約於破產宣告時,一方已完全履行、他方未完全履行之法律適用,以及非金錢債權(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於破產程序中之行使限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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