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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一 題

甲公司因經營不善聲請法院為破產宣告,嗣法院審核後認符合破產之要件依法宣告甲公司破產,於破產程序中 B 向法院申報債權主張在甲公司之廠區內之 A 車係屬 B 所有,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C 則向法院主張對甲公司有債權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已罹於十五年時效),國稅局則向法院申報甲公司破產宣告前有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 300 萬元,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則向法院主張甲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積欠罰金 200 萬元,請問各該申報之債權是否均應列入破產債權?請說明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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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破產法》中各種財產權利及債權定性的熟悉度。解題時應逐一審視各主體(B、C、國稅局、地檢署)之主張,分別依破產法關於「取回權」、「破產債權之積極與消極要件(除斥債權)」及「優先破產債權」的規定,並結合民法時效抗辯之法理進行個別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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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各當事人之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時效完成債權、破產宣告前之稅捐、罰金)是否符合破產法關於破產債權之要件,或應循其他程序(如取回權)主張?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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