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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二 題

A 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甲,對於破產債權人乙、丙之加入及其數額,分別提出異議,法院乃裁定將乙、丙申報債權之一部各予以剔除並告確定。試附理由說明:該裁定發生何種效力?乙、丙如對該剔除數額有所爭執,得否另訴主張權利?(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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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破產債權異議裁定,應立即聯想破產法第125條的性質定性(非訟事件裁定)及其效力範圍。解題關鍵在於闡明該裁定僅具『破產程序上之效力』而無『實體確定力(既判力)』,進而推導出受不利裁定之債權人仍得透過『另提起確認債權存在之訴』來尋求實體權利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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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依破產法第125條對破產債權異議所為之裁定是否具有實體確定力?債權人得否就實體權利另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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