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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二 題

債務人甲因不能清償債務而經法院裁定破產,其債權人共有 35 位,其中破產債權人乙之債權新臺幣(下同)520 萬元,經其他債權人丙爭執並依破產法第 125 條提出異議,經法院審酌各項事證後,裁定確認該債權人乙可加入破產債權之數額為 20 萬元,其餘 500 萬元裁定不准加入破產債權,法院即以此數額為破產債權之分配。乙不服乃另行對破產管理人獨立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債權 520 萬元存在並可列入破產債權分配,破產管理人抗辯本件既已經破產法院裁定確認,即應專以該法院裁定之數額進行分配,請法院程序駁回之。請問受理訴訟之法院應否許可?訴訟中該有爭議之金額,破產管理人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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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辨識破產法第125條債權異議裁定之法律性質,確認其僅為利於破產程序進行之形式審查,不具實體既判力,故債權人得另訴救濟。接著,運用破產法第144條規定,說明訴訟繫屬中之爭議債權應如何透過『提存』分配額之機制,兼顧破產程序之迅速進行與債權人之權利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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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破產法第125條之債權異議裁定是否具實體既判力?債權人得否另行提起確認債權存在之訴?
  2. 針對訴訟繫屬中之有爭議破產債權,破產管理人於分配時應採取何種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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