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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四 題

甲因投資失敗血本無歸,積欠債務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乃向法院聲請破產宣告,依甲之破產聲請狀上主張其有現金 40 萬元,向十家銀行借款共負債 700 萬元,目前有固定工作月薪 4 萬 5 千元,提出現金與負債一覽表及薪資清單為憑,聲請宣告破產,並主張依其負債總額,現每月需支付利息 12 萬元,聲請人之固定所得縱不吃喝亦無力支付利息,更無力償還本金等語。一審法院受理聲請後,發函向十家債權銀行函查,其中兩家銀行有回覆具體之債務金額,其餘銀行之函覆則未確認具體之債務金額,一審法院綜合審酌後,認定甲有固定工作收入月薪 4 萬 5 千元,且依甲聲請狀內自承尚有現金 40 萬元,縱使依其主張積欠十家銀行之負債 700 萬元再扣除既有之現金 40 萬元後,尚未達破產之程度,佐以聲請人正值四十餘歲壯年,尚能與債權人協商償還債務,因而駁回甲之破產聲請。甲不服抗告至上級法院,請問,原審法院就認定破產要件之審酌與認定,是否符合破產法之要件?請詳述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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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測驗破產法第57條「不能清償」之認定標準。解題時應先指出實務對「不能清償」係綜合判斷債務人之財產、信用及勞力,再將題目中之具體收支數據涵攝入法理,凸顯一審法院僅憑「壯年」、「可協商」駁回聲請之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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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破產法第57條「不能清償債務」之認定標準為何?原審法院以債務人正值壯年、尚能與債權人協商為由駁回破產聲請,是否適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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