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二 題
債權人甲於民國(下同)112 年 6 月 6 日,獲得債務人乙應給付借款新臺幣 500 萬元之確定終局判決,惟未據之聲請對乙為強制執行,另一債權人丙於同年 7 月 7 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宣告乙破產,臺北地院於同年月 15 日裁定宣告乙破產,選任丁為破產管理人,並定申報債權之期間至同年 9 月 9 日止,甲迄同年 10 月 10 日始向丁申報上揭借款債權,該借款債權得否就破產財團受清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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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破產法》中「破產債權申報義務」及「逾期申報之失權效果」。考生應先判斷取得確定判決是否能免除破產債權之申報義務(否,仍受破產法第99條拘束);其次,論述《破產法》第65條所定之申報期間並非失權期間,進而推導出逾期申報者在最後分配前仍可補報,但僅能就尚未分配之財產受清償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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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已取得確定終局判決之破產債權人,遲誤法院所定之債權申報期間始為申報,該債權是否發生失權效果而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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