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三 題
破產法第 149 條前段規定破產債權人,其債權未能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受清償之部分,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其法律效果各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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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法條比較題,應立即聯想兩法規在「免責效力」上的根本差異。破產法第 149 條採「自然債務說」(僅請求權消滅,實體債權仍存),而消債條例第 73 條為貫徹債務人重建之立法目的,採「實體權利消滅說」(絕對免責)。答題時須分述兩者之法律效果、法理基礎,並點出立法目的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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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破產程序終結與更生條件履行完畢後,債權人未受清償債權之法律效果差異,即「自然債務化」與「實體權利消滅」之區辨。 【解析】 壹、破產法第 149 條前段之法律效果:轉化為自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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