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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三 題

債務人乙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法院聲請更生,經法院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並於民國 108 年 3 月 1 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乙並已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詎丙銀行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於系爭更生程序申報債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其債權已視為消滅。丙銀行於乙履行更生條件完畢後,仍持原已確定之支付命令對其聲請強制執行,乙乃提起確認之訴請求確認丙銀行對乙之債權不存在。訴訟中雙方不爭執丙銀行確實未於公告期限內向地院申報或補報債權,乙亦不爭執其於更生程序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並未列載丙銀行之系爭債權,丙銀行於更生程序中並未受法院送達。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73 條之立法意旨,說明丙銀行對乙之債權是否已消滅?(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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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辨識程序階段為「更生條件履行完畢後之免責階段」,核心爭點在於債務人未將債權人列入清冊,導致債權人未受法院通知而未申報,是否該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但書之「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其次,需精確分析該但書之法律效果:債權是不消滅而「全額恢復」,抑或僅「依更生條件比例」存續?以此推導出債權消滅的確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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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債務人未將債權人列入清冊致其未受通知而未申報債權,是否屬「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但書規定,該未申報債權之消滅範圍為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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