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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三 題

甲現有資產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月薪 4 萬元,負債 300 萬元。甲於 2022 年 5 月 2 日聲請更生,經法院裁定更生程序開始。之後若甲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4 條提出更生方案,其中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金額為 2 萬元,全數用於還款,6 年共還 144 萬元。請附理由論述:甲之更生方案能否獲得法院裁定認可?(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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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更生方案之法院裁定認可要件。解題時應先檢視消極要件「清算價值保障原則」(第64條第2項第3款),確認清償總額是否高於現有資產價值;接著檢驗積極要件「盡力清償原則」(第64條之1),適用『加計原則』,計算(財產價值+所得餘額)之法定成數是否達標,最後推導出無法認可之結論並提示延長還款等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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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提出之更生方案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清算價值保障原則」及第64條之1「盡力清償原則」等要件,而得受法院裁定認可?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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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生方案認可要件
💡 掌握更生方案之清算價值保障與盡力清償(加計原則)雙重審核。
比較維度 清算價值保障原則 VS 盡力清償原則(加計原則)
法條依據 消債條例 §64 II ③ 消債條例 §64-1 ①
審查功能 法定的最低清償底線 審酌是否已盡力之積極要件
計算方式 受償總額 ≥ 現有財產價值 總額 ≥ (財產+所得餘額) × 90%
💬前者為更生認可的「保底消極要件」,後者為「積極努力審核」之法定門檻。
🧠 記憶技巧:清算保價值,加計看盡力;九成是門檻,不夠延八年。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加計原則」,誤以為只要將每月所得餘額全數撥出還款,即符合法院認可之盡力清償要件。
更生方案之變更或延長 生活必要費用之扣除標準 清算程序之免責與不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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