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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四 題

某甲因積欠債務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消債條例」)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清算,並向法院陳明其職業為某私法人之臨時雇員,法院於終止清算後,於調查甲有無消債條例不免責事由時,訊問甲於開始清算程序後及其聲請清算前 2 年間之真實收入、借款金錢流向及財產變動狀況,並命其提出薪資證明或其他所得事證供法院審酌。甲於受法院前開命令後,並未向法院提出其真實收入狀況,僅向法院表明其為臨時攤販,無受僱資料,法院認為縱使甲以擺攤為業,無法提出薪資證明,亦可就擺攤之時間地點、貨源、每月之平均收入等提出大略事證,以供法院審酌有無消債條例之不免責事由,於是認定甲有拒絕說明其工作與收入實際狀況,乃依消債條例第 134 條第 8 款裁定不免責。甲不服提出抗告,抗告意旨主張消債條例第 136 條規定於裁定免責與否之前,法院本應依職權調查事證,此乃法院負有主動調查之義務,而非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推由當事人自行陳報,因此提出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請問甲之抗告是否有理由?請詳述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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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法院職權調查義務」與「債務人協力義務」之交錯適用。解題時應先辨明第136條職權探知主義之界線,再論述債務人基於證據優勢所負之真實陳述與協力義務,最後將甲前後說詞不一且拒絕提供合理說明的行為涵攝至第134條第8款之不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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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6條所負之職權調查義務,是否得免除債務人依同條例第134條第8款應盡之財產與收入狀況說明之程序協力義務?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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