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一 題

📖 題組:
單親媽媽甲(戶籍設於臺南市新營區)現受僱於新北市之某私人企業,月薪新臺幣(下同)34,000 元,租屋居住在新北市新莊區(每月租金為 9,000 元),獨力撫養一位就讀小學一年級之幼子(並未再扶養其他人),因負欠現金卡、信用卡等債務共計 900,000 元無力償還,乃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聲請。協商時,債權人共同提出「債務人每月提出 6,000 元由各債權銀行按債權額比例受償,總計清償 150 個月」之協商方案,惟甲並不接受該方案,協商遂未能成立,甲乃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更生。試附理由解答下列問題: (一)債權銀行乙主張:本件應專屬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是否有理由?(5 分) (二)甲倘經法院調查審理後裁定「自 107 年 12 月 10 日下午 4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該裁定並於同年 12 月 10 日下午 4 時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上,於 107 年 12 月 11 日公告於承辦法院布告欄,於同年 12 月 13 日公告於甲住所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布告欄,則該開始更生裁定,究自何時發生效力?於 107 年 12 月 12 日所發生之債權,是否屬於更生債權?(30 分) (三)承上,倘甲於聲請更生時所提債權人清冊,係列載債權銀行丁之總債權額為 85,000 元,丁受法院通知後並未於債權申報或補報期間內申報債權,嗣經法院製作債權表送達債務人及已知住居所、事務所之債權人後,丁乃以其債權額應係 95,000 元為由,於法定期間內對該債權表提出異議,是否有理由?(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債權銀行乙主張:本件應專屬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是否有理由?(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關於管轄法院的規定。考生應先聯想該條例第5條對管轄權的明文規定(住所地或隱住所地),再結合民法對「住所」的實質認定標準,打破「戶籍地即唯一管轄地」的迷思。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專屬管轄法院應如何認定?是否僅以債務人之戶籍地為限?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倘經法院調查審理後裁定「自 107 年 12 月 10 日下午 4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該裁定並於同年 12 月 10 日下午 4 時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上,於 107 年 12 月 11 日公告於承辦法院布告欄,於同年 12 月 13 日公告於甲住所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布告欄,則該開始更生裁定,究自何時發生效力?於 107 年 12 月 12 日所發生之債權,是否屬於更生債權?(3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開始更生程序裁定」之生效時點與「更生債權」之劃分基準。考生應先辨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針對裁定生效時點之特別規定,以此排除第14條一般公告生效原則,並據此時點適用第28條來判斷債權是否屬更生債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

  1. 法院開始更生裁定之生效時點究為裁定所載之日時,抑或最後揭示公告之日?
  2. 於開始更生裁定生效後始成立之債權,是否屬於更生債權?

小題 (三)

承上,倘甲於聲請更生時所提債權人清冊,係列載債權銀行丁之總債權額為 85,000 元,丁受法院通知後並未於債權申報或補報期間內申報債權,嗣經法院製作債權表送達債務人及已知住居所、事務所之債權人後,丁乃以其債權額應係 95,000 元為由,於法定期間內對該債權表提出異議,是否有理由?(1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關於債權申報期間與『擬制申報』之規定。考生應先聯想到消債條例第33條第4項,已知債權人未申報債權時,其金額以『債務人陳報者為準』,進而推導若允許怠於申報的債權人事後再藉由異議程序提高債權額,將架空申報期間的失權效力,故其異議應無理由。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未於期限內申報債權之已知債權人,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視為以債務人陳報額已為申報後,得否再對債權表提出異議主張增加債權額?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