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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一 題

📖 題組:
債務人 A 邀同 B 為連帶保證人,向 C 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A 已分期清償該貸款 80 萬元,嗣因 A 突遭變故喪失工作能力而無力清償所餘債務,乃向法院聲請破產,並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試附理由解答下列問題: (一)倘 C 銀行已於破產程序中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金額 120 萬元,則 B 於該破產程序中,得否以將來其對 A 之求償權總額向破產管理人申報破產債權?(10 分) (二)該案破產程序嗣經以破產財團財產變價分配結果,每一破產債權人均僅按其債權額獲償 10%,且發生破產免責效果後,C 銀行另向 B 請求未能於破產程序中受償之其餘債權數額,B 遭追償後,可否就其遭追償之金額向 A 求償?(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倘 C 銀行已於破產程序中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金額 120 萬元,則 B 於該破產程序中,得否以將來其對 A 之求償權總額向破產管理人申報破產債權?(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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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連帶保證債務在破產程序中的「雙重申報禁止原則」。考生應先定性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屬「就同一給付各負全部履行之責任者」,接著直接聯想《破產法》第115條但書規定,為避免同一債權雙重列入破產財團分配而稀釋其他債權,當債權人已申報債權時,保證人即不得申報將來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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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權人已就連帶保證債務申報破產債權時,連帶保證人得否再以將來之求償權申報破產債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該案破產程序嗣經以破產財團財產變價分配結果,每一破產債權人均僅按其債權額獲償 10%,且發生破產免責效果後,C 銀行另向 B 請求未能於破產程序中受償之其餘債權數額,B 遭追償後,可否就其遭追償之金額向 A 求償?(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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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擊「破產免責效力」與「保證人求償權/代位權」之衝突。先確認破產免責是否影響債權人對保證人之權利,再依據民法代位權之法理與破產法賦予債務人重生之立法目的,分析保證人代償後得否回頭向破產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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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主債務人因破產程序受免責效力後,連帶保證人代為清償剩餘債權,得否向主債務人行使內部求償權與代位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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