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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一 題

何謂「別除權」?破產法上有明定那些種類之別除權?其行使方法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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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破產法》中核心的『別除權』概念。解題時應先引出《破產法》第108條的定義,接著列舉法條明文規定的三種權利(質權、抵押權、留置權),最後論述其『不依破產程序』之行使方式,以及未受完全清償時依《破產法》第109條轉為破產債權之救濟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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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別除權係指於破產宣告前,針對破產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物權之債權人,得不依破產程序,就該特定財產優先受償之權利。此制度旨在調和破產程序之債權平等原則與實體法上擔保物權之優先效力。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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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產法之別除權
💡 擔保物權人得不依破產程序,就特定財產優先受償之權利。
比較維度 別除權 VS 破產債權
行使程序 不依破產程序行使 須依破產程序申報
受償順位 就擔保物優先受償 按債權額比例分配
財產範圍 限特定擔保標的物 全體破產財團財產
法源依據 破產法第108條 破產法第103條
💬別除權是保障擔保物權人的特權,使其能在破產程序外實現債權。
🧠 記憶技巧:質抵留,不依程序優先拿;拿不夠,補報債權按比例。
⚠️ 常見陷阱:易忽略別除權僅限於「特定擔保物」,且未受償之殘餘債權會喪失優先順位,須回歸普通債權程序。
取回權 財團債權與財團費用 讓與擔保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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