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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智慧財產權法

第 二 題

某大樓住戶甲號召社區鄰里,每日清晨五點在社區旁的小公園跳社交舞健身。為增添跳舞氣氛,甲自備 CD 播放器,播放其合法購入在家聆聽之「金曲歌手經典老歌五百首」。請問:甲之前揭行為,涉及那些種類之著作?並說明該著作之內涵。是否對著作權人之權利構成侵害?並說明該等權利之內涵。(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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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著作種類之辨識」、「著作財產權之內涵」及「合理使用條款之適用」的綜合理解。解題關鍵在於先拆解市售CD所包含的「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接著界定在公園播放屬於「公開演出」行為,最後以實務見解(特定非經常性)檢驗著作權法第55條之合理使用要件,點出「每日播放」無法主張合理使用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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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播放市售音樂CD涉及之著作種類為何?於戶外公園「每日」播放音樂伴舞,是否構成公開演出權之侵害,及得否主張著作權法第55條之合理使用? 【解析】 壹、涉及之著作種類及其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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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演出與合理使用
💡 經常性非營利活動不符著作權法第55條,侵害公開演出權。
比較維度 音樂著作 (詞、曲) VS 錄音著作 (CD音聲)
權利性質 專有排他權 (禁抗權) 報酬請求權 (補償金)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權法第26條第3項
違法法律責任 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 民事給付報酬義務
💬音樂著作受強保護(需預先授權);錄音著作受弱保護(利用後付錢)。
🧠 記憶技巧:五五合理:非營利、不收費、不付酬、非經常。錄音著作:僅要錢(報酬)、不能攔(排他)。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非營利」就能主張第55條合理使用,忽略實務對「活動」必須具備「非經常性」的嚴格限制。
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基準 公開播送 vs 公開演出 錄音著作權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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