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第 一 題
A 是專職房屋出租人,屢因房屋糾紛,致其人其事在網路上被廣為流傳、議論。某日 A 要將房屋出租給 B,為避免 B 得知自己真實身分,遂以假名「美鳳」簽約。B 平日不常上網,故不知網路所頻傳的事情,但在簽約後由朋友處得知 A 的真實身分,B 唯恐發生租屋糾紛,而要求「不願承租」,但 A 堅稱房屋並無問題,不同意 B 不承租。試問:誰有道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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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冒名行為/使用化名締約」對契約當事人認定的影響,以及相對人事後得否主張撤銷。解題時應先界定租約當事人是誰,再探討 B 能否依《民法》第88條「當事人資格錯誤」或第92條「受詐欺」撤銷意思表示,進而得出 B 拒絕承租是否有理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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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使用化名締約之契約效力為何?承租人 B 能否以對出租人資格認知錯誤或受詐欺為由,撤銷其承租之意思表示? 【解析】 壹、A 以化名締約,租賃契約於 A、B 間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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