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第 一 題
小明透過網路向 A 速食店(下稱 A)訂購餐點。但因為 A 要求會員登記制,小明為了避免接收 A 的廣告郵件,因此隨意填了同寢室室友「小強」的名字點餐。其後,因網路線路故障,以致於 A 並未收到餐點價金。小強得知此事,異常憤怒。請問誰是該餐點的契約當事人?又 A 對小明有何權利可資主張?(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冒名行為」的法律效力及契約當事人之認定。解題關鍵在於區分相對人(A店)締約時,是注重「名義人(小強)」的個人特質或信用,還是僅注重「實際行為人(小明)」或單純的交易本身(小額日常交易)。以此為基礎,決定是成立有效契約或類推適用無權代理,進而推導相對人可主張的請求權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