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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第 二 題

A 建設公司借牌給 B 建設公司,B 因而標得工程。B 的工人 C 在為系爭工程運送建材途中,開著公司貨車蹺班訪友,因過失撞傷路人 D,C 並在為系爭工程施作鋼樑吊掛時,不慎砸傷路人 E。試問:D、E 得向何建設公司請求損害賠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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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法第 188 條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核心在於實務所採的『客觀說』標準。考生答題時需分層次探討:(1) 工人蹺班訪友是否具備『執行職務』之外觀;(2) 借牌之建設公司是否具備『僱用人』之客觀外觀,並應精準引用最高法院見解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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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民法第 188 條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中,「執行職務」及「僱用關係」之認定標準,以及借牌營造之名義人應否負僱用人責任。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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