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第 二 題
甲在自己土地上建築房屋,全部工程由營造商乙承建。乙因同時承包數項建築工程,恐無法依約完工,乃將甲委建房屋工程轉包給丙,丙完成房屋建造工作後,未獲報酬。甲入住房屋後,房屋發生嚴重漏水,導致甲耗資 30 萬元之裝潢因漏水而全部毀損。經查,房屋漏水係因丙在頂樓施工時,防水層覆蓋不足所致。請問:丙就該屋得否請求甲為抵押權之登記?甲得否依契約責任之規定,逕行向乙請求賠償 30 萬元裝潢費之損失?(36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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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債之相對性」的精準掌握。首先,應釐清次承攬人丙與定作人甲之間並無契約關係,進而判斷民法第513條法定抵押權之適用主體;其次,在甲與原承攬人乙的關係中,需聯想到民法第224條「履行輔助人」之規定,將丙之過失歸責於乙,再依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及承攬瑕疵擔保責任(第227條第2項、第495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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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次承攬人得否對原定作人主張法定抵押權?承攬人對次承攬人之施工瑕疵所致定作人之固有利益損害,應否負契約之損害賠償責任? 【解析】 壹、丙不得請求甲為抵押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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