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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第 三 題

甲貸與乙新臺幣 1,000 萬元,並由丙與甲締結連帶保證契約、丁提供其所有之 A 不動產供甲設定第一次序普通抵押權,共同擔保甲對乙之上述債權。其後丁復提供 A 不動產供戊設定第二次序抵押權。於甲對乙之前述債權已罹於時效時,試問:丙得否對甲之請求為時效消滅之抗辯?丁得否請求甲塗銷其對 A 不動產之第一次序抵押權?戊得否請求甲塗銷其對 A 不動產之第一次序抵押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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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主債權罹於時效」對人保(連帶保證)與物保(抵押權)的影響。解題時需分層次探討:1. 連帶保證人得否主張主債務人之時效抗辯(民法第742條);2. 抵押權是否隨債權罹於時效而立刻消滅,抑或有5年除斥期間(民法第145條、第880條);3. 後次序抵押權人如何基於次序昇進利益,代位行使塗銷登記請求權(民法第242條、第7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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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主債權罹於消滅時效後,連帶保證人得否援用時效抗辯?物上保證人與後次序抵押權人得否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解析】 壹、丙得對甲之請求為時效消滅之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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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效完成與從權利
💡 主債權時效完成後,保證得拒絕給付,抵押權則有五年除斥期間。
  • 連帶保證具從屬性,依民法第742條第1項得援用主債務人之時效抗辯。
  • 依民法第145條第1項,抵押權不隨主債權時效完成立即消滅,仍得取償。
  • 民法第880條規定時效完成後5年不實行抵押權始消滅,屆期方可請求塗銷。
  • 後次序抵押權人得依民法第242條代位行使第767條之塗銷登記請求權。
🧠 記憶技巧:保證隨時效抗辯,抵押五年才斷氣,後位代位討塗銷。
⚠️ 常見陷阱:誤認抵押權會隨主債權時效完成(15年)而同步消滅,忽略了民法第880條額外給予的5年實行期間。
抵押權之物上追及性 保證債務之從屬性 抵押權次序昇進原則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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