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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第 三 題

甲貸與乙新臺幣 1,000 萬元,並由丙與甲締結連帶保證契約、丁提供其所有之 A 不動產供甲設定第一次序普通抵押權,共同擔保甲對乙之上述債權。其後丁復提供 A 不動產供戊設定第二次序抵押權。於甲對乙之前述債權已罹於時效時,試問:丙得否對甲之請求為時效消滅之抗辯?丁得否請求甲塗銷其對 A 不動產之第一次序抵押權?戊得否請求甲塗銷其對 A 不動產之第一次序抵押權?(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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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主債權罹於時效」對人保(連帶保證)與物保(抵押權)的影響。解題時需分層次探討:1. 連帶保證人得否主張主債務人之時效抗辯(民法第742條);2. 抵押權是否隨債權罹於時效而立刻消滅,抑或有5年除斥期間(民法第145條、第880條);3. 後次序抵押權人如何基於次序昇進利益,代位行使塗銷登記請求權(民法第242條、第7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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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主債權罹於消滅時效後,連帶保證人得否援用時效抗辯?物上保證人與後次序抵押權人得否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解析】 壹、丙得對甲之請求為時效消滅之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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