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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第 二 題

甲將其所有之 A 不動產出租予乙,約定於每月 1 日支付租金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租期 4 年(自民國(下同)109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止)。其後因甲有資金需求,向丙借款 1,000 萬元(借貸期間 109 年 5 月 1 日至 110 年 4 月 31 日止。以下稱 X 債權),並由丙於 A 不動產設定第一次序普通抵押權。後因甲再次有資金需求,乃向乙借款 500 萬元(借貸期間 109 年 6 月 1 日至 110 年 5 月 31 日,以下稱 Y 債權),並約定如 A 不動產遭扣押時,雙方均願拋棄各自之期限利益,就乙應於租期屆至時止尚須支付之租金與 Y 債權為抵銷,並即時發生抵銷之效力。X 債權清償期屆至時,甲無資力償還,丙乃循實行抵押權之程序,對 A 不動產聲請扣押,並通知乙已扣押 A 不動產之事情。接獲該通知之乙,主張基於其與甲之上述合意,雙方均已拋棄期限利益之租金債權與其對甲之債權已生抵銷效力,故其於 A 被扣押後之租金非丙之抵押權效力所及範圍。乙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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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抵押物出租的強制執行與抵銷問題,首先應想到民法第864條「抵押權效力及於扣押後之法定孳息(租金)」。接著,需檢視當事人間「扣押即抵銷」的特約是否有效:考生應利用時間序列(抵押權設定在先、抵銷特約在後),並結合強制執行法第51條(查封之禁止處分效力),論證私人特約不得規避查封效力且不能妨礙在先之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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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於抵押物遭扣押時,租金債權即拋棄期限利益並與借款債權抵銷之特約,能否對抗抵押權人依民法第864條對扣押後租金(法定孳息)之權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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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權效力與租金抵銷
💡 抵押權效力及於扣押後之法定孳息,不得以查封前特約抵銷對抗。
  • 民法第864條:抵押權效力及於扣押後之法定孳息(如租金),自通知義務人起生效。
  • 民法第866條第1項:抵押權設定後成立之租賃關係或變更,若有害抵押權則不生效力。
  • 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查封後債務人有礙執行效果之處分行為,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 實務見解(103台上880):扣押後租金為優先受償標的,承租人不得以抵銷特約抗辯。
🧠 記憶技巧:八六四定孳息、八六六排後害、強執五一封處分、抵銷特約莫想逃。
⚠️ 常見陷阱:易忽略「抵押權設定」與「借貸抵銷特約」的時間先後順序,且誤以為租賃契約存在即可對抗所有權利。
法定孳息之範圍 買賣不破租賃與抵押權之衝突 除去租賃實行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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