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第 三 題
甲 1-甲 39 與乙共 40 人均為 A 地及其上 B 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就 A 地所有權的應有部分均為 1/40,乙為一樓區分所有權人,甲 1-甲 39或其前手與乙都是民國 67 年起陸續從丙建商買受房屋及基地的權利,丙建商與乙的買賣契約約定,乙所購買的房屋所有人可以占有使用該一樓房屋正前方約 80 平方公尺法定空地,乙自民國 67 年遷入一樓即使用該法定空地,其他住戶無法進入也無法使用,但均無人爭執此一狀態,直到甲 1 在民國 105 年從其前手繼受位於 B 公寓大廈 10 樓的一戶,甲1 開始爭執乙就該法定空地的使用權,甲 5 在民國 107 年從其前手繼受位於 B 公寓大廈 8 樓的一戶,也支持甲 1 的主張。甲 1 和甲 5 即依民法第 767 條起訴請求乙拆除法定空地上工作物,並將該法定空地返還甲 1和甲 5 及其他 A 地共有人全體,請問有無理由?(33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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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共有物分管契約對嗣後受讓人之拘束力」。考生需先判斷建商與買受人間的約定構成「默示分管契約」,接著分析該契約成立於民法第826條之1增訂前,對於修法後受讓之甲1、甲5,應適用司法院釋字第349號解釋之「明知或可得而知」標準,最終得出乙非無權占有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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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建商與區分所有權人簽訂之法定空地約定專用(分管契約),對於民法第826條之1增訂後始繼受之受讓人,是否具拘束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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