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第 一 題
甲於民國 85 年間,以週年利率 20%之條件貸與乙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約定清償期 90 年 12 月 1 日屆至時,乙非但未清償原本,亦未曾給付過任何利息。甲遲至 106 年 1 月 5 日始訴請乙給付上開借款本息,乙於訴訟中為本息俱已罹於消滅時效之抗辯;甲則主張縱使本金債權已罹於時效,但仍得就乙為時效抗辯前已發生而尚未罹於時效的利息為請求。請附理由說明:甲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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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主權利時效消滅對從權利之影響」。考生應先分別計算本金(15年)與利息(5年)之消滅時效是否屆滿,確認本金確已罹於時效後,再依民法第146條並引入「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之見解,論述主權利罹於時效經抗辯後,已發生但未罹於時效之利息債權是否亦隨之消滅或得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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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主債權(本金債權)罹於消滅時效並經債務人行使抗辯權後,債務人得否對已發生但尚未罹於時效之從屬利息債權一併拒絕給付?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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