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第 三 題
三、甲依照商品目錄向乙資訊公司訂購一部由 A 公司所製造型號為 X1 之雷射印表機,價金新臺幣 1 萬元。甲乙雙方約定,乙應於 8 月 4 日將符合甲所訂購廠牌與型號之雷射印表機在甲之住所交付予甲。乙因此將欲交付予甲之雷射印表機交由丙貨運公司運送至甲處。不料,卻於運送途中,因丙所僱用貨車司機丁之疏失,發生重大車禍,導致該雷射印表機因而滅失,於是丙乃依據運送契約賠償乙新臺幣 8000 元。
試問:此時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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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種類之債」與「赴償債務」特定時點的掌握。解題關鍵在於先判斷標的物在運送途中滅失是否已發生「特定」,進而推導出未特定前不生給付不能,債權人僅能主張給付遲延,而不得主張代償請求權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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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赴償債務之種類之債於運送途中滅失是否已生特定之效力?若未特定,債權人得否主張給付不能及代償請求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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