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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第 三 題

A 在台鐵大廳售票櫃台,購買了一張往花蓮的觀光車票。但因粗心,A 不慎遺失該車票,而被 B 所拾得。B 貪念遂起,將車票放在網路出售。C 見該廣告,有鑑於往花蓮觀光車票,一票難求,遂聯絡 B,完成買賣及交付車票。C 之後欲持該車票乘車,但台鐵卻表示已經接獲 A 的票券遺失通知。問:該車票權利人現為何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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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動產物權變動」與「有價證券」的交錯適用。看到車票,首先應定性其為民法第719條之「無記名證券」;接著處理B無權處分給C時,C能否依第801條、第948條主張善意受讓;最後,務必點出第949條遺失物回復請求權在「無記名證券」時,依第951條不得請求回復之特別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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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乘車票之法律性質為何?善意受讓遺失之無記名證券時,原所有權人得否主張遺失物回復請求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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