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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第 一 題

一、甲將其所擁有之 A 筆記型電腦以新臺幣 1 萬元之代價出售予鄰居乙。惟乙又將 A 筆記型電腦以新臺幣 1 萬 2000 元之代價出售予其同學丙。乙因此委請甲將 A 筆記型電腦逕行直接交付予丙,並移轉其所有權。不料,因甲之疏失誤取,以致甲實際上並未交付與移轉 A 筆記型電腦之所有權,卻將其所擁有之另一部 B 筆記型電腦交付予丙,並移轉所有權予丙。 試問:此時甲與丙;甲與乙;乙與丙間之法律關係各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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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屬於經典的「縮短給付(指示給付)」結合「錯誤」與「不當得利」的三面關係實例題。解題時應先切斷「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接著畫出三角關係圖:判斷甲誤交付B電腦時,物權變動是否有效?甲能否依錯誤撤銷?在不當得利返還上,因交付B電腦已逾越乙的指示範圍,應例外允許甲直接向丙主張不當得利,最後再分別檢視原買賣契約的履行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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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縮短給付(指示給付)關係中,給付人因錯誤交付非標的物時,其物權變動之效力、不當得利請求權之主體認定,以及原買賣契約當事人間之給付義務是否消滅。 【解析】 壹、甲與丙間之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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