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第 三 題
甲授權乙代將名下座車出售,且約定不得低於 50 萬元,經過半年乙並無任何進展,甲遂對乙表示撤回授權。乙不甘努力白費,仍以甲之名義將該車以 40 萬元價格出賣與不知情之丙,並交付該車,問甲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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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代理權限制與撤回之表見代理」及「物權行為是否適用表見代理」。解題時應先切入民法第107條,將乙違反底價限制與授權被撤回的事實進行涵攝;接著必須區分「債權行為(買賣契約)」與「物權行為(交付車輛)」,分別論述表見代理的效力,並得出丙繼受取得所有權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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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代理權經撤回且違反授權限制後,代理人以本人名義所為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是否構成民法第107條之表見代理而對本人發生效力? 【解析】 壹、甲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成立(債權行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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