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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將名下房屋 1 間出租與乙使用: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若甲將該屋出售與 A 並辦妥移轉登記,乙事後始知該情事,乙對 A 有何權利可為主張?(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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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測驗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考生應先審查甲、A間所有權移轉是否符合該條法定要件,確認租賃契約是否依法「法定承擔」移轉於A,最後再依據新成立之租賃關係,推導乙對A得主張之實體權利(如有權占有抗辯),並務必補充第425條第2項之例外情形以求作答層次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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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出租人於租賃關係存續中將租賃物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承租人得否對受讓人主張租賃關係繼續存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承上題,乙擅將房屋租與丙使用,A 若反對,可否向丙請求返還該屋?(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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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違法轉租」與「請求返還房屋」時,應直覺聯想民法第443條(違法轉租效果)與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解題關鍵在於運用「債之相對性」說明次承租人對出租人為無權占有,並依據出租人「是否已終止原租賃契約」來分述其請求返還的對象(返還給自己或原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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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承租人違法轉租時,次承租人對出租人是否構成無權占有?出租人行使物上請求權時,返還之對象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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