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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第 二 題

甲將其所有之 A 地,以未定期限方式出租與乙,雙方並約定租金之數額,以 A 地每年之申報地價為基礎進行調整。此契約關係延續二十餘年的期間中,因受都市開發影響,A 地及其周邊土地形成市集,工商業鼎盛繁華,於 A 地上經營商業之乙亦因此獲利頗豐。長期見此情之甲,雖屢次請求乙應配合周邊出租土地之市價提高租金,但皆未獲回應。甲乃訴請法院調整 A 地之租金。請附理由說明:甲之請求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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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不動產租賃之租金增減請求權(民法第442條)與情事變更原則(民法第227條之2)之適用關係。考生應先指出未定期限不動產租賃之原則規定,再探討雙方「依申報地價調整」之特約是否絕對排除情事變更原則,並套用最高法院關於「變動逾越締約時所能預料範圍」之實務見解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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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未定期限之不動產租賃契約中,當事人若已約定依「申報地價」調整租金,出租人得否於土地市價大幅翻漲時,另依民法第442條或第227條之2訴請法院調高租金?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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