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第 三 題
甲於民國 68 年間將其所有之 A 地,無償提供予 A 地所在地之乙市內之丙區公所建造活動中心,建物完成後每年度之使用率均符合「乙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之規定。嗣甲基於與丁買賣 A 地之契約,於104 年 6 月間,通知丙終止 A 地之使用借貸契約關係,並於同年 10 月間與丁完成移轉登記程序。丁取得 A 地所有權後,請求乙、丙遷離系爭建物基地、拆屋還地。請附理由說明:甲終止 A 地之使用借貸契約關係是否有理?乙、丁間之法律關係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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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未定期限借地建屋契約之終止要件(民法第470條),以及「債之相對性」與「誠信原則/權利濫用(民法第148條)」在實務上之交錯適用。考生須精確點出使用借貸無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再透過最高法院見解帶入誠信原則以限制物上請求權之論理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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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未定期限借地建屋之使用借貸終止時期認定,以及基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第767條請求拆屋還地(債之相對性與誠信原則之調和)。 【解析】 壹、甲終止 A 地使用借貸契約關係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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