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第 三 題
A 地原為甲所有,甲在民國 90 年間同意 B 社區無償使用 A 地之一部,供 B 社區辦公室之用,B 社區內之房屋所有權人共有乙等 30 位。民國 96 年 1 月間甲拋棄 A 地所有權,同年 11 月間中華民國原始取得所有權,由丙為管理機關。試問:丙在民國 99 年 5 月間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向 B 社區與 B 社區之乙等 30 名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是否有理由?(32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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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原始取得」之效力、債權相對性原則,以及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之行使對象。考生應先釐清中華民國取得A地所有權為「原始取得」,不繼受前手甲之使用借貸契約;接著需精準適用第767條第1項前段(返還土地)與中段(拆屋即除去妨害),並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判斷B社區與共有人乙等30人,孰為具有當事人能力及房屋處分權之適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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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中華民國原始取得土地後是否受前手無償使用協議拘束?又依民法第767條請求拆屋還地時,B社區與乙等30人何者為適格之義務主體?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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