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第 二 題
二、甲、乙、丙三人共有面積為 600 坪之 A 地,應有部分均等。惟甲在未徵得乙、丙二人之同意下,擅自將 A 地靠路邊 200 坪部分出賣予丁。稍後,雖經甲再三懇求,乙、丙二人仍堅持拒絕同意甲之處分行為。丁聞訊後,乃基於其與甲間之買賣契約,請求甲將其對 A 地之 1/3 應有部分讓與丁。
試問:此時甲與丁間之法律關係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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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有人處分共有物之效力及契約標的同一性之判斷。考生應先區分「債權行為(有效)」與「物權行為(效力未定)」,接著指出「共有物特定部分」與「應有部分」在法律性質上截然不同,依最高法院見解,買受人不得片面變更請求標的,最後導出出賣人應負給付不能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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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共有人未經全體同意出賣共有物特定部分,其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
- 買受人得否基於特定部分之買賣契約,請求出賣人移轉其應有部分以代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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