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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第 四 題

甲(出租人)、乙(承租人)約定「雙方同意由甲出租所有之 A 屋與乙,租期自民國(下同)1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期滿經雙方同意得重新訂約續租」。上述租賃契約期滿後,乙在雙方未重新商討續約事宜的情形下,繼續使用 A 屋,而甲則於約滿一個多月後以雙方未再重新訂約續租為由,請求乙搬遷;乙則主張原租約期滿後,甲未即時為反對之表示而拒絕搬遷。何者之主張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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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法第451條租賃契約「默示更新」之要件,特別是出租人能否於「訂約時」預先表示反對。解題關鍵在於引用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76號判例見解,將契約中「期滿經雙方同意得重新訂約續租」之條款,涵攝為出租人預先阻止默示更新之反對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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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租賃契約中約定「期滿經雙方同意得重新訂約續租」,是否構成出租人預先反對續租之意思表示,進而排除民法第451條默示更新之適用?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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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
💡 租期屆滿承租人續用,出租人未反對則續約,但得由契約約定預先排除。

🔗 默示更新判斷流程

  1. 1 租期屆滿 — 原定期租賃契約期限屆至
  2. 2 現狀確認 — 承租人續為使用,出租人有無即時反對
  3. 3 契約解釋 — 檢視有無「另訂新約」或「期滿不續」之約定
  4. 4 法效果認定 — 無預定則依民451成立不定期租賃;有預定則契約消滅
  5. 5 權利主張 — 契約消滅後,依民455、767請求返還房屋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民法第425條於五年以上未公證租約之排除規定。
🧠 記憶技巧:期滿續用不反對,不定續約生效力;預定續租須另約,排除默示沒爭議。
⚠️ 常見陷阱:易忽略契約內「須另訂新約」之約定即屬「預先反對」,誤認需期滿後始能表示反對。
不定期租賃之終止限制 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範圍 租賃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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