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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第 一 題

甲先後於民國(下同)93 年間、94 年間、95 年間以無息無擔保方式貸與其長子乙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以下稱 A 債權)、150 萬元(以下稱 B 債權)、200 萬元(以下稱 C 債權),並約定上述各債務均自貸與日起經一年後為清償期。上述各債務之清償期先後屆至後,乙均未按期清償,經甲再三催促,乙於 98 年間先償還予甲 150 萬元,其後即未再為清償。甲於 103 年間死亡,其長女丙依甲之遺囑繼承 A、B、C 債權後,數次催促乙清償上述積欠餘款未果,乃於 111 年間起訴請求乙返還上述合計 450 萬元之全部借款。乙於訴訟過程中主張丙所請求款項均已罹於時效,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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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多筆債務的法定抵充」與「一部清償對消滅時效中斷的效力範圍」。解題時應先依民法第322條決定98年的150萬清償應抵充哪一筆債務,接著援引最高法院見解,判斷該清償(承認)是否會使其他未受清償債務的時效一併中斷,最後分別計算A、B、C三筆債權的15年時效屆滿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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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務人對多筆債務為一部清償時,其法定抵充順序為何?該清償所生「承認」之中斷時效效力,是否及於未受抵充之其他債務?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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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抵充與時效承認
💡 解析一部清償時之抵充順序,及其對各筆債務消滅時效中斷之影響。

🔗 數宗債務清償與時效判斷流程

  1. 1 判斷抵充順序 — 依民法第322條,清償款優先抵充先屆期之債務
  2. 2 認定中斷效力 — 受抵充之債務因「承認」而依第129條中斷時效
  3. 3 排除其餘債務 — 其餘未受抵充債務不生承認效力,時效繼續進行
  4. 4 各別計算末日 — 依第125條計算15年,確認起訴日是否已逾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債務人於清償時明示「其餘部分爾後清償」,則可能構成對全債務之承認。
🧠 記憶技巧:先屆先抵,承認中斷;未抵不認,時效照算。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債務人只要有還款動作,即代表對「全部欠款」的承認,進而錯誤主張所有債權時效皆中斷。
指定抵充 消滅時效之起算 概括繼承之債務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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