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第 一 題
甲先後於民國(下同)93 年間、94 年間、95 年間以無息無擔保方式貸與其長子乙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以下稱 A 債權)、150 萬元(以下稱 B 債權)、200 萬元(以下稱 C 債權),並約定上述各債務均自貸與日起經一年後為清償期。上述各債務之清償期先後屆至後,乙均未按期清償,經甲再三催促,乙於 98 年間先償還予甲 150 萬元,其後即未再為清償。甲於 103 年間死亡,其長女丙依甲之遺囑繼承 A、B、C 債權後,數次催促乙清償上述積欠餘款未果,乃於 111 年間起訴請求乙返還上述合計 450 萬元之全部借款。乙於訴訟過程中主張丙所請求款項均已罹於時效,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核心在於「多筆債務的法定抵充」與「一部清償對消滅時效中斷的效力範圍」。解題時應先依民法第322條決定98年的150萬清償應抵充哪一筆債務,接著援引最高法院見解,判斷該清償(承認)是否會使其他未受清償債務的時效一併中斷,最後分別計算A、B、C三筆債權的15年時效屆滿時點。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債務人對多筆債務為一部清償時,其法定抵充順序為何?該清償所生「承認」之中斷時效效力,是否及於未受抵充之其他債務?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